网贷评级第一案引发讨论,商誉权与大众知情权,孰轻孰重?

2015-12-16
P2P网站短融网起诉融360的这个案子是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评级引发的诉诸公堂事件,案件结果将具有行业的判例性

网贷评级第一案于12月15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原告P2P网站短融网起诉互联网金融平台融360,称被告对原告商业信誉进行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事情源于融360在今年第二季度网贷评级报告中,将短融网评为“C-”级,并给出了“投资需要特别谨慎”的意见。

这是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评级引发的诉诸公堂事件,案件结果将具有行业的判例性。不过业界普遍认为,由于e租宝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对P2P平台的普遍担忧,网贷评级的社会意义正在扩大,因此短融网的诉求并不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

评级资格成争议焦点

双方辩护律师当庭就融360是否有资格进行评级等关键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短融网代表律师肖飒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且,融360与一些评定对象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所以评级结果并不公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邓建鹏认为,P2P网贷评级和其他评级一样,为P2P网贷的投资者提供经过分析加工的评级结论,给投资者一种直观明确的判断标尺,增加了被评企业的透明度,从第三方的角度,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供便利和保障。

对P2P模式研究较早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则认为,社会机构来做P2P评级评价并没有问题,“按照民商事法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许可、即是准入、即是自由。”

近年来,P2P已经快速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一只新兴力量,拥有平台近3000家,累计成交量破万亿元,线上线下涉及投资人数千万。但是由于缺乏监督和管理,P2P还属于自发生长阶段,平台质量、风控水平层次不齐,自融、跑路现象层出不穷。

网贷机构和评级方矛盾不断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指对等主体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的相互借贷,通过平台将有资金闲置的个人投资者和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对接,实现双方资金融通的过程)在中国发展迅速。据网贷之家提供的统计数据,至2015年末P2P平台近3000家,累计交易量超过一万亿元。

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风险也逐渐爆发。由于从业机构良莠不齐、经济下行以及缺乏监管等因素,中国网贷行业的风险远甚于英美。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为275家。截止2015年8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到976家。其中,79.1%的问题平台跑路。

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尚未常态化,虽然初步确定中国银监会为监管机构,但目前尚无普适的行业法规和监管细则出台。在监管缺席的现下,一些企业、学术机构、媒体自发开始对行业进行评级。其中,定期发布网贷评级报告的机构有:融360、社科院、网贷之家、大公国际。

上述四家机构提供的评级均为主动评级,评级对象均为网贷平台企业,与大多数行业评级类似,都为P2P网贷的投资者提供网贷平台的各种相关信息,并且通过提供经过分析加工的评级结论,给投资者一种直观明确的判断标尺,增加了被评企业的透明度,从第三方中介的角度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建议。

但据一些网贷平台反映,一些评级机构不够专业,与部分评定对象存在合作关系,有失公允。

事实上,网贷平台与评级方一直矛盾不断。今年年初,拥有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发布了266个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网贷平台预警名单,足足占据了P2P行业将近一半的公司。陆金所在被列入预警名单后,3月份被列入了黑名单。当时,陆金所也发声明指大公国际“恶意中伤”。

短融网诉求难获法庭支持

业内人士判断,短融网此次很有可能胜算不大。不久前,业界关注的重点似乎在于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资格发布网贷评级报告,但是最近却舆论风向发生急剧变化,近日一家拥有700亿融资规模的大型P2P公司e租宝突然受到司法调查,董事长被警方控制。由民间提供的网贷评级报告,其价值开始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融360联合创始人、CEO叶大清表示,“e租宝先是在今年5月份的网贷评级中被评为C-级,随后6月份从评级范围中消失并两次被融360预警。事实说明,网贷评级之类的研究报告,对用户来说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如今并不是谁有没有资格做评级,而是从投资者立场出发的评级实在太少了。”

叶大清更进一步预测,在e租宝事件之后,网贷评级对于P2P行业来说,将会由“争议项”转变为“必选项”。

“我们认为,针对资质,法无禁止即可行,现实也对评级急需,所以融360有权向用户提供评级报告。评级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依据科学,有事实依据。”叶大清表示,只要法院不禁止融360做网贷评级,就会一直做下去,“直到行业足够规范市场不再需要我们的那一天。”

商誉权、评论权、大众知情权,孰轻孰重?

上述事件不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受到广泛关注,法学界对此案例也颇感兴趣。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竞争法专家赵烨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短融网的起诉是基于公司享有的商誉权和公平竞争权,融360则拥有“公证评论权”。所谓“公正评论权”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有四:一、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三、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四、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另外,他认为此案件中还隐藏了另外一项不容忽视的权利——大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无论是从宣传方式、目标人群、以及募集门槛上看,P2P都具备着浓厚的公募气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募金融产品的推介方式、投资范围、以及信披义务都有严格规定,但目前大多数P2P公司却对产品真实投向、运作情况、风险提示并不到位。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专业评级机构也尚未推出相关产品,这些自发出现的网贷评级,在实际上对大众起到了指引功能,阶段性地保护了大众的知情权。

评级的未来

创业邦记者得悉,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目前存在十多家评级报告,其中以第三方平台、高校院所、媒体为主。仅以融360的《网贷评级报告》的传播力度举例,百度搜索引擎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该《报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就有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上百次的引用。

而从监管上看,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分支,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这一领域实际上是肯定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信用评级表示支持,同时对网贷评级并未加以禁止。目前在“准入资质”上尚未明确规定,同时也并未否定“资质以外”评级行为的合法性。这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表现出创新、变革金融体系,以市场为主导的思路一致。

对于一个新兴而自由的行业而言,采集数据并据此进行评级的难度非常大。从保护评级业的发展角度而言,任何一种评级方法都具有其优点和局限。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黄国平表示,只要依据的是公开的数据、按照同样的标准,且标准是公开透明的,对被评级对象是一视同仁的,评价结果也可以倒推、回溯,那么评级机构就不应该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目前中国网贷的规模,目前的评级市场还需要继续鼓励发展。至于,谁家的准确可信,应该交给市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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