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命案司机背56笔现金贷、司机群乌烟瘴气,专家称滴滴均需担责

2018-08-27
还能美好出行么

来源 | 第一财经、钱江晚报、交通运输部网站

命案司机身背56笔现金贷

8月25日凌晨4时许,该滴滴司机、犯罪嫌疑人钟某在温州柳市镇被抓获。据温州警方通报,杀害小赵的嫌疑人钟某系四川成都人,今年27岁。

警方介绍,案发时钟某曾向小赵要钱,然后小赵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了9000多元钱,收到钱后,钟某将小赵杀害。

▲钟某

据钱江晚报报道,钟某曾经欠下巨额债务,他的母亲告诉邻居,钟某不但花光了家里的四十多万,还欠下大量债务。

而钟某主要借款的机构是P2P网贷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调查发现,钟某在此前曾向51家机构借款,出事前一周内还曾向4家平台申请借款。

具体来看,51家借款机构包括汽车租赁、消费分期平台、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等。从传统金融机构到新兴网贷机构,可以说,钟某几乎借遍了能借款的所有机构。

▲出事前一周钟某向多个平台申请借款

另据了解,钟某在过去半年曾在57个现金贷平台有申请记录,成功了56次,其中最近一个月借款次数高达31次。

P2P网贷行业一般借款利率高达年化30%。也有利率稍低的,但是对借款人要求非常高,一般不是要求用房产抵押,就是要求借款人在政府,事业单位等就职,而这些条件,钟某都不具备。

此外,钟某还曾有过多次贷款逾期记录,在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月13日都曾有过逾期记录。在第三方查询系统内,钟某的个人信用测评结果显示为“建议拒绝”。

不难想见,钟某已经陷入到借旧换新和利滚利的恶性循环中,导致数笔贷款出现逾期,信用状况迅速恶化。女孩遇害前被迫向转账9000多元,从另一个方面看,这起命案也是因钱而起。

而滴滴在审查其资格时,没有将个人信用作为考察指标。这样失信频发、债台高筑的人担当滴滴司机为公众服务,无异于让“老鼠看米仓”,陷乘客于危险之中。

司机群乌烟瘴气

除了信用问题,滴滴在司机的监管不严还体现在对“信骚扰”的漠不关心。

命案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钟某就因图谋不轨遭用户投诉,然而滴滴没有重视,照旧派单,直到命案的发生。

据红星新闻报道,25日清晨,这个疑似钟某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了头像,并添加了微信签名“大难不死,总会出头。”

而类似钟某的滴滴司机“性骚扰”女乘客的情况并不是罕见现象。

▲通过短信的▲通过滴滴聊天功能的▲现场动手的

滴滴官方的放任行为,让大量有潜在犯罪可能的滴滴司机,还能通过滴滴平台继续他们的猎艳之旅。

命案发生后,滴滴司机群里面对受害人的调笑更印证了这一点,对待一起由同是滴滴司机造成的惨案,他们的态度令人作呕。在这些群里,“强奸”甚至变成了一个口头禅。

▲武汉滴滴司机群▲广东滴滴司机群

可以看到,滴滴司机群体已经乌烟瘴气,存在大量有潜在的犯罪倾向社会渣滓。

而对于这些目的不纯的司机,滴滴官方非但不制止,反而利用他们来开发社交化功能。

过去,顺风车司机可以看到乘客的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可以在订单完成后对乘客身材样貌品头论足并显示在乘客的个人页面中。

据报道,自上次空姐遇害事件后,滴滴隐藏了乘客性别和头像。但是没过多久又悄悄显示出了性别,直到命案发生,还能看到乘客的性别。

而对于顺风车的定位,已经被免职的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曾这样评价,

这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我们从一开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这个方向打。

专家: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滴滴均需担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滴滴顺风车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台所运行的快车、专车更接近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除了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其他都符合传统出租车的模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滴滴出行就应当对乘客承担哪些责任,顺风车也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来约束。这些责任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

简单说就是事前要对司机尽到审核义务,承担审核责任。

事中出现问题,应当承担救助义务和责任。在浙江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在接到警方询问后,依然以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敷衍警方的介入,就存在很大问题,“警方作为公权力,发现疑似犯罪事件并介入,滴滴平台再推诿,责任就很严重”。

事后责任就是出现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关责任。从目前来看,根据现行法律,还不能看出滴滴出行这个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

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营实体。丁海俊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最终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这些责任,最权威的参照资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资材料上确立的融资受益主体。

目前的互联网公司,会出现运营主体、技术主体、研发主体等各设实体的情况,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从几次意外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确提出愿意承担责任。出现了两次恶性事件后,意味着滴滴出行可能在商业模式上存在问题。

从具体的责任和法律关系对照方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其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从媒体的报道中提及,浙江这起事件中,涉案司机案发前刚被投诉,但是滴滴平台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发。结合在本案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发现客人可能存在危险后,没有主动联系警方,滴滴平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

  • 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 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作为信息居间服务者,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

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取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时要有应急措施。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陈永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平台治理角度,应该完善、理顺两个问题。

首先,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有自己的担当,尤其是像网约车平台这种实际上已经介入资源分配的平台。有自己的担当,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勇于面对问题,不能消极对待问题,敷衍监管,对用户的投诉和批评认真对待,而不是应付或敷衍塞责,企图蒙混过关。

第二,比强化监管更重要的是强化竞争。监管者应降低无谓的准入门槛,如车辆轴距、司机户籍,等等,让竞争者进来。如果没竞争者,监管只能管一时,管不了长久。网约车平台体现得最为明显。已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质疑滴滴出行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垄断,是出现各类问题的根源所在。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2016年8月,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2017年7月,商务部就这一调查的进展回应称,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正对这一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截至目前,这一调查尚无最新结论。

交通运输部官网刊文:滴滴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敬畏心

接二连三的事件,充分暴露出滴滴出行平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和经营管理漏洞,反映出滴滴这样的平台公司片面重视追求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安全底线一再丢失,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敬畏心,缺乏依法经营的意识,缺乏对乘客安全负责的社会责任心,缺乏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滴滴公司进行了联合约谈,表明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态度和立场,对滴滴公司明确提出了整改要求。

在世界各国,出租汽车等旅客运输服务都被誉为“运送生命”的服务。生命是无价的,乘客一旦受到伤害不可能通过赔偿而完全复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要坚持以乘客为本的基本原则,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底线,没有什么比“乘客安全”更为重要。天下所有的父母都希望自己孩子平安回家,而不是觊觎那所谓的“3倍赔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服务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

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但长期以来,个别平台公司在同一个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提供网约车、顺风车服务,误导广大乘客,提供大量不符合顺风车标准的出行服务,涉嫌以顺风车名义提供非法网约车服务。

运输服务安全底线需要各方共同坚守。政府部门要对践踏法规和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严厉处置,绝不允许任何经营者打着“创新”的名头,挑战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底线。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将“自责”落实到行动上,将心思用在落实承运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上,切莫挑战法律法规和乘客安全底线。因你的任性妄为,造成生命的凋谢,是对生命的藐视,更是犯罪。只有各方共同对运输服务安全隐患“零容忍”,筑牢防线、严守底线,才能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