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ft IPO进程受阻,投资者呼吁取消双重股权结构

2019-03-17
Lyft 拟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IPO上市,股票代码为“LYFT”,此次募资总额为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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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外媒体报道称,美国网约车公司Lyft本月早些时候正式发布了IPO招股书。招股书显示,该公司拟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IPO上市,股票代码为“LYFT”,此次募资总额为1亿美元。但一批来自美国、英国和欧洲养老基金、工会和资产管理公司正敦促Lyft董事会放弃拟议的双层股权结构。

Lyft在本月提交的监管文件中透露,计划推出两类股票(每类股票拥有20票):一类股票让公司内部人士几乎完全控制公司,另一类股票则发行给其他所有人。这将使其创始人道格·格林和约翰·齐默尔拥有超过他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约7%股份份额的投票权,将使他们在重大决策上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并有助于抵御激进股东。

根据一些投资集团上周发给Lyft董事的信件内容显示,他们认为Lyft应当在上市时坚持单一类别股票(即每股一票)结构。他们表示,“即便做不到这一点,该公司也应该通过一项‘日落’条款,在7年内逐步取消额外的投票权”。

“通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且未在特定日期前承诺采用一股一票的股权结构,Lyft向潜在股东施加了不必要和未得到补偿的投资风险。”

消息称,这封写给Lyft董事会的信函是由资产总额达到3.2万亿美元的投资方联合签署的,其中包括“英国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论坛”(Local Authority Pension Fund Forum)、法国巴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代表纽约、洛杉矶、芝加哥和俄亥俄州公职人员的养老基金会、卡车司机工会(Teamster Union)和美国汽车工人退休联合会。

“由于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Lyft基本上是在保护自己和公司内部人员,使其不受理应拥有发言权股东的影响。”监管纽约市养老基金的纽约市审计长斯科特·斯特林格(Scott Stringer)表示:“对于少数不负责任的人来说,过度控制其实也是一种不必要的风险,因此我们相信Lyft应该回到(股权)设计阶段重新考虑。”

截至目前,Lyft拒绝就此发表置评。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其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中概述的结构,其创始人的投票权将不到50%。但如果格林和齐默持有的超级投票权B类股票在IPO时低于其所持股份的20%,它们将转换为普通股。此外,该公司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来加强治理,包括设立一位独立的董事会主席。

随着Lyft启动IPO路演,预计格林和齐默本周将开始向投资者陈述他们的股价架构理由。在规模更大的竞争对手Uber之前,该公司将强调其营收和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数据显示,Lyft去年销售额翻了一番,达到20亿美元,上个季度使用Lyft网约车服务的人数则自2016年以来增长了近6倍。

外界指出,该公司IPO后的资本结构计划将使其成为最新一家拥有各类超级投票权的上市科技公司。这一股权结构效仿了Alphabet、Facebook和Snap的做法,将帮助创始人把握控制权,而不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一股一票股权架构。

这一股权架构的支持者认为,给予创始人更多的控制权有助于使他们免受激进投资者的攻击,并帮助公司专注于长期目标。

但许多养老基金和其他大型机构投资者则反对双重股权架构,他们表示“双重阶层限制了他们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而且,包括标准普尔和道琼斯指数在内的大型指数提供商均已收紧规定,将拥有多个股票类别的公司排除在自己的统计范围之外。

CtW投资集团(CtW Investment Group)研究主管理查德·克莱顿(Richard Clayton)表示:“这(指感觉是标准普尔和道琼斯指数的做法)在解决我们的担忧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现在Lyft的IPO却有可能又扭转了这一局面。”CtW投资集团是工会养老基金的代表,并负责起草了这封信函的内容。

CtW投资集团指出,去年上市的几家公司采用了双重结构,并采用了基于时间的“日落条款”,其中包括美国氢燃料电池企业Bloom Energy、全球最大商户收单机构和支付处理商 EVO Payments和项目协作平台SmartSheet。

不过,Snap上市时所采用的双重股权结构被认为特别恶劣,因为它在IPO中出售的股份根本没有投票权,埃文·斯皮格尔(Evan Spiegel)和鲍比·墨菲(Bobby Murphy)两位创始人的投票权相加高达97%。这不但令Snap的股价表现糟糕,Snap上市两年后,股价由17美元的发行价跌到目前的不到12美元,而且也引来监管机构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重新审视。

在另一方面,尽管只拥有公司14%的股份,但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控制着公司60%的投票权。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贝莱德和T RowePrice等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理事会”(Council Of Institution Investors)也在极力游说Lyft董事会采纳一项“日落条款”。该机构一直都是“同股同权”制度的坚定拥护者,致力于限制“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2018年10月,该委员会分别向纳斯达克和纽交所提交了游说信函,提议新上市公司采纳“日落条款”,即在公司IPO后第七年“双重股权结构”自动终止,除非在股东采取同股同权的表决方式下进行投票,同意继续适用双重股权结构。(腾讯科技审校/汤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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