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庆俞年”纠纷不断,控制权问题如何未雨绸缪?

2020-09-17
创业的基础是团队,公司的基础是股权,创始团队如何分配公司股权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命题。

图源:壹图网

编者按:本文来自富途安逸(ID:futu-ie),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创业的基础是团队,公司的基础是股权,创始团队如何分配公司股权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命题。

股权分配一旦出了问题,小则影响团队,大则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甚至未来上市,不管什么样的公司,都要把股权这笔账算清楚。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搭建合理的股权架构,让企业能够稳步运行呢?

分享嘉宾:

杨柳,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资深股权顾问

本期分享要点:

- 从当当、土豆说起,股权不稳定带来的控制权问题

- 公司控制权三条线

- 以蚂蚁、B站为例,稳定公司控制权的4个实操办法

从当当、土豆说起,

股权不稳定带来的控制权问题

当当网创始人夫妻的离婚事件在前段时间引起了不小的话题,李国庆要求分割当当网一半的股权,为了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强行带走公司的公章。之后,两位创始人的儿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父母关于当当网股权代持的协议有效。当当网最终何去何从,至今还没有结论。

围绕当当网股权的一系列事件带给公司运营不小的影响,也让人想起土豆网创始人的离婚事件,与当当网不同,创始人王微当时的妻子杨蕾并没有参与创业或公司运营,但是对于夫妻这一特殊身份来说,杨蕾对于二人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是享有所有权的。

而在土豆网提出海外上市申请的第二天,杨蕾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申请冻结了王微持有的土豆网股权,直接延误了土豆网的上市计划。最终,王微以持股比例降至8.6%为代价,股份变现向杨蕾支付了700万美元,著名的“土豆条款”也因此诞生。

简单来说,“土豆条款”一般指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要求,创始股东结婚或离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且必须得到优先股股东的董事同意。创始股东也会直接与配偶签署协议,约定配偶对公司股权是否享有权利,有的会约定配偶就公司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有的会约定配偶可以享有财产性权利,但不享有投票权或决策权,将钱与权进行分离。

不管是“土豆条款”还是“配偶协议”,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使得控制权能够掌握在核心人员手中,以防出现重大事项决策混乱的场景,从而影响公司经营。除了这种特殊的保障机制,在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保持稳定的股权架构和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创始人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公司控制权三条线

从持股比例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有为人熟知的“三条线”:67%、51%、34%。

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达到67%就拥有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减资、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或解散等《公司法》规定须经持股比例达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的特别事项。

如果一个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4%,那么就没有一个股东持股可以超过67%,则没有人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因此,34%就被称为一票否决权,可以一票否决这类直接影响公司生死存亡的特别事项。

51%或者说大于50%则是相对控制权,可以独自决定公司经营的一般事项,比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董事会报告等等,可以说,除了前述的特别事项,公司经营的大部分事项都能由51%股东来决定。

公司设立初期,创始人应尽可能保证自己持有67%以上的股权,至少也要有51%,不论创始团队有多少人,简单粗暴的股权平分是千万不能走的“死亡之路”,否则公司极容易走入无法决策、经营瘫痪的境地。

在公司经过一轮轮融资之后,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被不断稀释,并且,如果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创始股东也可能转出了一部分股权给到预留的股权激励池,有的还会把股权分给各类资源合伙人。在这个公司快速发展、股东构成逐渐复杂的阶段,创始人要尽量守住34%的底线,不要彻底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稳定公司控制权的4个实操办法

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往往需要融资多轮,创始人很难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那么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保障创始人自身控制权。

▎搭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很多投资机构的入股主体,和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被熟知,由于其特殊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搭建股权架构时的最佳选择。具体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也就是GP,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也就是LP。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LP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能以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获得分红、承担责任,类似于财务投资人。

在公司申报IPO时需要认定实际控制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作了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会被认定为GP,如果有多位GP,就为多位GP共同控制。这种不以“持股”比例为控制权依据的特殊机制,使得持股比例低的股东也能控制公司。

正在同时申报科创板和港股的蚂蚁集团就是通过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来稳定控制权。蚂蚁集团共搭建了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杭州君澳与杭州君瀚,共计持有蚂蚁集团50.5177%的股份,这两个有限合伙企业的GP都是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此前,杭州云铂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马云,目前根据申报资料,杭州云铂的股东包括马云在内有四人,马云持股34%,也就是说,马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仅以17.2%的持股比例就控制了整个蚂蚁集团。

▲ 蚂蚁集团股权架构

公司在搭建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要注意GP的人选,如果搭建了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最好保证GP均为创始人,如果GP不是创始人或GP为多人,可以通过创始人与GP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保障控制权。

另外,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GP,那么公司上市后,持股平台的员工持有的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一样有36个月的锁定期。

总的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由GP决策的特殊机制,实现了持股比例与表决权的分离,如果搭建多层有限合伙企业,更能起到稳定公司股权架构的作用。

▎AB股结构/双重股权结构

AB股结构中有两类股权,一般称为A类股与B类股,A类股每股有1票表决权,通常为外部投资者持有,而B类股每股可以有多票表决权,比如5票、10票、甚至20票,由控制人、控制团队持有,这就是通常说的“同股不同权”或“特别表决权”。通过设置AB股结构,可以使持股比例低的股东享有翻倍的表决权,从而实现控制公司。

AB股结构在国外的上市公司中很常见,视频弹幕网站哔哩哔哩就以AB股结构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根据公司2019年的年报数据,其流通股分为Y类普通股和Z类普通股,Y类股与Z类股的表决权比例为10:1。哔哩哔哩的三位创始人陈睿、徐逸和李旎持有公司全部Y类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表决权比例则高达78%。

▲ 哔哩哔哩网站2019年年报

国内目前仅有科创板认可AB股结构的公司,但科创板对AB股结构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B类股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得超过90%,B类股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A类股的10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无特别表决权等等。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与前述两种方式不同,一致行动人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统一公司控制权,很多创始团队之间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创始人在股权因不断融资稀释后依然处于控制人的地位,协议各方在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时必须采取一致行动。

通常在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一致行动人之间会先对会议表决事项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类似于一个“小股东会”,如果发生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协议会约定以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意见为准,有的则会约定以创始人或某位股东的意见为准。

公关传媒公司蓝色光标在2010年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时,就采用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其中五位创始人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共持有公司37,612,865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69%,五位创始人在2008年12月31日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成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 蓝色光标招股意向书

当然,由于协议本身的性质,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都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股权作为防护栏,但这种协议不可控的因素太多,而且违约条款属于事后救济条款,建议将这类协议作为保障控制权的辅助方式。

▎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也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多个股东的表决权集中在同一人手中,在发展比较成熟,股东人数多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前面提到的哔哩哔哩三位创始人,其中徐逸和李旎就将他们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了CEO陈睿,指定陈睿代表他们二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全部表决权,因此,陈睿一人便掌握了整个公司78%的决策权。

▲ 哔哩哔哩网站2019年年报

这种协议与一致行动人协议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只能经全体同意才能解除,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协议。

另外,一致行动人之间首先要经过内部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各自在股东会上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而表决权委托给其他股东后,委托的股东就不再需要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了。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最应优先考虑的是股权分配的问题,随着公司发展,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可避免地会被稀释,无论公司是否上市,都要提前考虑控制权的问题,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股东的构成情况,利用多种方式稳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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