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2018-03-13
如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是杭州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第四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2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原则上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评选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或在一、二、三产业中作出杰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或重要影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组建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专家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四章 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选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人才办和市直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以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和群众推荐候选人。

第十二条推荐的候选人需填写《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表式附后),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和表

第十三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努力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评选活动。凡符合推荐条件及群众公认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四条召开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先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的前20名为向市委、市政府推荐的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杭州日报》公示,公示期7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或来访,并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奖金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实行。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五条选拔对象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三)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七条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外,原则上不参加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第八条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领导下,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选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上其近五年来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业绩和奖励证书的影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推荐人选。

(四)市人事局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预备候选人,同意推荐的票数超过与会专家半数者,方可作为预备候选人。

(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杭州日报》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发放津贴2万元,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同)。

(二)由所在区、县(市)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

(三)在申报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特殊津贴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康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原已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视为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市政府一次性配套发给津贴2万元。已调出本市或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在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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