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90%+的创始人都需要信托?

2020-03-20
信托设立是第一步,找一个专业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管理好信托,与客户一起打理也是信托长续稳定有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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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富途安逸,作者晏文晟,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本文根据嘉宾分享演讲整理,经由演讲者审核)

本期分享嘉宾:晏文晟

嘉宾简介:恒泰信托 私人客户 董事

本期分享内容要点:

信托是什么?为什么成为大老板和名人的标配?

设立信托的10+1个理由(附案例)

2018年底的离岸信托潮从何而起?

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是什么?

首先我们从最基本的内容说起,什么是信托?

信托本身不是法律实体,而是一种法律关系,起源于英美法系,现在常见的设立信托的地区有泽西、开曼、香港、新加坡等地。有些人会把信托理解为金融产品,有收益回报,但就海外信托/离岸信托而言,它其实是一种法律架构,并不直接衍生投资收益。从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来看,基于衡平法(注:法院在判例法及成文法之外采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但信托公司并不享有资产受益权,而是由受益人享有。

信托关系中主要有4种相关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


  • 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信托的人;

  • 受托人:持有该信托资产的人或机构,例如恒泰信托;

  • 受益人:将来有机会收到或享用信托资产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慈善机构;

  • 保护人:监督受托人,例如在受托人执行某些事项之前,需要预先获得其批准。这是一个非必须的角色。


信托的四个相关角色中,“保护人”是委托人希望有人监督信托公司,让信托公司遵循契约管理信托资产才出现的角色。“保护人”一般会在家族信托中出现,而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中,会设有advisory committee(咨询委员会),二者作用上有很大相近之处。

那么,为什么很多企业在赴境外IPO时都会设立离岸信托?成立离岸信托的好处有哪些?

设立信托的10+1个理由

从大的层面来说,设立信托的好处主要分为两方面:

1、提升我们亲人的生活;

2、提升世界上其他人的生活并使世界更为美好,例如慈善事业。

具体而言,这些理由中其实帮委托人规避了很多容易忽略的风险。

以第一条理由举例。

无精神行为能力情况下的资产管理。

一般设立信托都是为了避免个人身故后的风险,而忽略了生前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就是身体精神出现意外而丧失精神行为能力。

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都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或银行账户,当某个人年老身体健康出现一些问题,会影响他的精神行为能力,无法对资产处置作出正常决策,并且此时下一代还无法继承资产。若也没有准备持久授权书,一旦出现金融危机或急需动用资产的特殊情况,就会面临无人有权进行处置的困境。在这种场景中,如果早先已设立了信托,在彼时就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契约及意愿书的约定及时调整投资角色从而能使资产得到合理管理及处置。

成立信托的第二条理由“资产保护”,也经常在新闻中被提及。

此前曾有媒体爆出,贾跃亭在海外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此处我们暂不论事件真假,仅就这个消息中提到“不可撤销信托“来讨论。信托设立后,转移到信托内的资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若信托结构搭建合理,权力设置得当,信托管理独立,并且转移资产入信托时无恶意避债动机,当委托人遇到债务问题时,信托有可能能抵御债权人的的追索。这就是成立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

梅艳芳遗产争夺案,则是成立信托的第三条和第四条理由非常生动的演绎。

限制分发给未成年及挥霍无度的受益人。

避免遗嘱认证过程及遗嘱争议。

2003年,梅艳芳因病去世。梅艳芳深知自己的母亲覃金美有不善理财、挥霍无度的习惯,而且家中其他亲人没有理财的能力,所以在生前立下遗嘱并设立家族信托。根据梅艳芳遗嘱和信托协议的安排,她将一部分房产赠与好友刘培基,预留了140万人民币给外甥和侄女作为教育经费,剩余财产则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其母亲7万港元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根据梅艳芳的安排,母亲去世后,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

但是,由于梅艳芳仅在离世一月前才匆忙制订遗嘱并设立信托,遗嘱中约定其资产在其去世后转入信托,后梅母获知遗嘱及信托安排后即向法院起诉挑战该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性。假若信托早日设立并在生前就将转入资产,则遗嘱被挑战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成立信托的理由第四点,就是避免遗嘱认证和遗嘱争议。国内的资产通过遗嘱继承需要做公证,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则需要在法院走继承程序。目前很多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是全球性的,可能在香港有银行账户,并且账户由BVI公司持有,同时在新加坡有其他资产,在美国有房产。不同所在地的资产,其处置都需要遵循当地法律程序以及被继承人所处居籍的继承法律规定,整个继承过程将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耗钱的工作。

另外,遗嘱内容公开后,可能会引发争议被继承人挑战,影响家族和谐。如果把资产装进信托,那么信托中的资产不会作为遗产,而是按照信托契约及生前约定的意愿书由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根据受益人利益做分配,避免了需要到不同地区的法院走当地资产继承程序的过程。另外因为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得信托分配之前,并不知道能够分配到多少资产,也不会知道其他受益人的获得分配金额比例,因而可以避免潜在的纠纷。

在梅艳芳的案例中,由于设立信托的时间匆忙,计划置入信托的资产包括现金、房产、股票等等并未在其生前转入信托,梅艳芳信托设立不足一月后就匆匆离世,资产根据遗嘱的形式转入家族信托中。此后多年,梅艳芳母亲多次向法院起诉,她认为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了遗嘱,希望法院判处遗嘱无效,拉开遗产争夺战。

信托的功能还包括税务筹划,以及多国身份情况下家庭财产规划。

如果高净值客户或其子女拥有高课税国家的身份,往往需要做相应的税务筹划。例如美国有赠与税和遗产税,根据美国法律,具有美国居籍的人离世后无论资产所处何地被继承时都会产生高昂遗产税,即使股权或房产在国内,或者名下企业通过红筹结构在香港上市。例如很多上市生物医药公司的创始人都具有美国国籍,其公司股权在其去世时都会产生最高达40%的遗产税,若他们在公司上市前设立信托持有股份则就可以做到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节约数千万甚至数亿美元的遗产税。

也有很多高净值人士自己没有美国身份,但是孩子有美国身份,这种情况下,孩子继承非美国资产的时候,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是到了第二代传给第三代时就有遗产税以及生前赠与税,若第一代生前设立信托持有家庭资产,那么则可以很好的规避了未来原本可能产生的财富转移税。

此外很多中国人都喜欢去美国购置房产,孰不知直接个人名义购买存在巨大的潜在遗产税隐患。如果设立一个信托或者设立非美国公司,以境外公司名义购买美国房产,则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风险。

2018年底的离岸信托潮从何而起?

2018年之后,不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以及高净值人士做了信托安排,包括龙湖地产的创始人家族做了信托重组、孙宏斌做了美国信托持有其在融创中国的股份,周黑鸭也进了创始人设立的信托。2018年年底兴起的离岸信托潮,背后的主要推动因素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中,有两条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比较大。

第一,在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中引入了“视同销售“的概念。这条规定主要内容是,如果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给另一方,会被视同交易,因而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意味着,如果创始人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予信托公司,可能马上就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很多创始人原本也有做信托的需求,看到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一条影响比较大的条例,就立马赶在生效之前把信托搭建起来了。

不过,这条规定最终在2018年12月份发布的正式稿中被剔除掉了。

第二,新个人所得税中新增了反避税规定。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式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 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 受控外国企业未分配利润(例如利润留存在BVI,开曼公司)

  • 不当税收利益


高净值人士若作为中国税务居民作为股东持有BVI、开曼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平台的做法,可能面临反避税条例的挑战。

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层面会有四种相关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信托一般会由信托公司作为股东设立BVI公司,再由BVI公司持有不同的资产,比如银行账户、房产、公司股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可能会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SPV来持有不同的资产,因而有些架构会比上图更加复杂。

高净值客户在设立信托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信托设立会涉及到家事法律,信托法律以及税务等方方面面,因此一个好的信托架构设计离不开律师及税务顾问的专业协助。当然信托设立是第一步,找一个专业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管理好信托,与客户一起打理也是信托长续稳定有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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