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Epic与苹果之争

2021-09-16
在平台互联互通等问题上,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媒体,都没有必要在互联网大厂之间急着 “站队”。

编者按:本文来源创业邦专栏互联网怪盗团,作者:熊彼特战车,图源图虫,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对手。”

2021 年 9 月 10 日,Epic 诉苹果垄断案一审判决出炉,美国联邦加州地区法官 Yvonne Gonzale Rogers 在 185 页判决书的前言部分,援引了沃伦 (Earl Warren) 大法官在 1962 年 “Brown Shoe 案” 中的经典论断。

这位女法官拥有普林斯顿大学文学学士与德克萨斯大学法律博士学位,在本案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环节条分缕析,吊打原被告聘请的专家证人。

闲话不说,先抛判决要点:

第一,Epic 提出 10 项指控,仅赢得其中一项,法官向苹果发布了一项永久禁止令:苹果还能通过应用内的购买支付系统(下称 “IAP”)收取 “苹果税”,但不能搞独家了,开发者可以鼓励用户选择 IAP 之外的支付方式,合理 “避税”。

第二,Epic 的其他 9 项指控,无一获得支持。这也是本案最精华的部分。尽管法官认为苹果在全球移动游戏交易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 55%,接近垄断力量的 “悬崖”,但由于微软和 Nvidia 等竞争者正在持续进入该市场,因此苹果并非该市场内的垄断者。(敲黑板,划重点)

苹果依托于手机硬件与 IOS 系统构建的 “围墙花园” 式封闭平台获得一个初步的合法性认证,正如法官所说的,“成功并不违法(Success is not illegal)”。Epic 逼迫苹果开放生态的诉求落空了。

第三,Epic 此前在《堡垒之夜》APP 中秘密安装了热修复补丁(Hotfix)功能,试图绕开苹果的 “应用内购买”,苹果以 Epic 违反《开发者协议》为由封禁了该游戏,并对 Epic 提出反诉,指控其违约。

Epic 声称苹果的《开发者协议》是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法官显然不吃这一套,她判决 Epic 构成合同违约,应当赔偿苹果,赔偿金额相当于 Epic 去年 8 月至 10 月从苹果应用商店《堡垒之夜》用户获取收入的 30%,以及去年 11 月 1 日到判决出炉期间收入的 30%。

接下来,咱们把 185 页判决书的干货拎出来,一条一条地分析吧。

Epic 为了《堡垒之夜》的元宇宙野望,悄悄打 “补丁”,遭苹果封禁后,启动公关战

Epic 是一家美国知名游戏开发商,最新估值 287 亿美元。

2010 年,为了旗下游戏可以进入苹果应用商店,Epic 与苹果签署了《开发者产品许可协议》与《开发者协议》等(以下合称 “《开发者协议》”),其中关键条款包括 Epic 同意为应用内购买支付 30% 的佣金,不在苹果应用商店内开设自己的应用商店,不会绕开苹果应用商店在 IOS 设备上下载 APP,以及使用苹果的 IAP 支付方案。

Epic 总体上与苹果岁月静好,“堡垒之夜” 2018 年在苹果应用商店内上线后,一度成为 “文化现象”。

直至元宇宙时代的到来,Epic 想让 “堡垒之夜” 站上风口。

庭审记录显示,Epic 计划让玩家也成为创作者,在游戏内与其共同打造元宇宙,Epic 也计划与玩家创作者分享游戏的大部分利润。

法官承认,这个想法是真诚的,但 30% 的 “苹果税” 是个障碍。

Epic 的三大主营业务包括:游戏软件开发,例如虚幻引擎、Epic 在线服务;游戏开发,例如 “堡垒之夜” 与其他游戏,以及游戏分发,例如 Epic 游戏应用商店。

按照《开发者协议》,Epic 游戏应用商店难以接触到高达 10 亿的苹果用户。

2020 年 6 月 30 日,Epic 先与苹果续签了《开发者协议》。在此背景下,Epic 向苹果致函,归根结底就是想 “拉新” 并 “避税”——

  1. 要求苹果在应用商店中为 “堡垒之夜” 提供除 IAP 之外的支付方式,对这些支付方式免除 30% 的 “苹果税”;

  2. 要求苹果开放 IOS 系统,Epic 游戏应用商店一方面可以进入苹果应用商店,另一方面可以享受苹果应用商店的同等待遇,能在 IOS 设备上直接安装和下载。

2020 年 7 月 10 日,Epic 收到苹果的电子邮件,回信人是苹果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他写道 ——

“苹果从 2008 年推出应用商店时就不允许这么做,现在也不会。我们理解这可能符合 Epic 的经济利益,但苹果坚信这些规则对平台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用户和开发者都有巨大好处……”

谈判破裂不要紧,Epic 还留着后手。

法庭调查显示,该公司早在 2020 年一季度就启动了一个叫做 “项目自由(Project Liberty)” 的计划,该计划的关键是在 “堡垒之夜” 13.40 版更新时,暗中引入一个 “热修复补丁(hotfix)",一旦启动,就会允许用户向 Epic 直接付费,绕开 30% 的 “苹果税”。

2020 年 8 月 3 日,苹果批准了 “堡垒之夜” 13.40 版的上线请求。

2020 年 8 月 13 日,Epic 激活了 “堡垒之夜” 中的 “热修复补丁”,苹果当天下午就将其下架。(注:Epic 也在谷歌应用商店中干了同样的事儿,谷歌也将 “堡垒之夜” 下架了,两家还在打官司。)

Epic 早就料到苹果会有这一手,因此在 “项目自由” 计划中,成立了一个专项公关小组,聘请了一家公关公司,准备煽动社会舆论,逼迫苹果就范。

“堡垒之夜” 下架当晚,Epic 策划的视频、文字等公关稿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对公众讲述了一个 “堡垒之夜” 挑战 “苹果霸主” 的故事。

法官特意撰写了这么一段:

“虽然 Epic 愿向苹果和谷歌开战,但它并不愿讨伐任天堂、微软和索尼等主机游戏厂商…… 并且保证道,你们不是(讨伐)名单上的下一个。该公司 CEO 还向微软写信暗示‘项目自由’计划,“你会喜欢即将到来的烟花表演。’”

苹果认为 Epic 违反了《开发者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还给了 Epic 两周时间撤销 “热修复补丁”,而后就能上架 “堡垒之夜”,Epic 拒绝了。

2020 年 8 月 28 日,苹果公司终止了 Epic 的开发者账户。

随后苹果多次提出,只要 Epic 同意遵守《开发者协议》,就能让 “堡垒之夜” 重返应用商店,Epic 还是一直拒绝。

而在 Epic 发起公关行动的同时,就公开宣布要对苹果发起反垄断诉讼。

各位看官,看到 Epic 的这套打法,是不是有些眼熟?

苹果为何不能再搞 IAP 独家?Epic 都被封禁了,为何还要赔偿?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

Epic 依据联邦《谢尔曼法》、加州《卡特赖特法》与《不公平竞争法》对苹果提出 10 项指控,仅依据加州《不公平竞争法》赢得其中一项。

加州《不公平竞争法》禁止 “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或做法”。

苹果《开发者协议》中存在一个反引导条款:

禁止应用程序开发者在 APP 内置 “按钮、外部链接等能将用户引向 IAP 以外进行购买的支付方式”,还禁止应用程序开发者与用户通信联系,“鼓励用户使用 IAP 以外的购买方式”。

该条款导致开发者不能在苹果 IOS 生态系统内,向用户传达其他应用商店潜在的低价购买信息,甚至阻止开发者告知用户苹果正在收取 30%“苹果税”。

在法官看来,反引导条款导致了苹果应用商店超竞争性的购买服务定价以及利润水平,相应损害了应用开发者与广大用户等公共利益,因此认定构成 “不公平的” 商业行为,然后赏给了苹果一个在全美范围内的永久禁止令。

早在 2021 年 8 月,苹果就已妥协了,宣布将对应用商店进行一系列政策更新,包括允许应用开发者以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与用户共享 IAP 之外的支付方式信息。

法官这项禁止令力度更大,不仅要求苹果允许应用开发者通过用户自愿提供的 APP 注册消息,与用户通信交流付款方式,还要求苹果允许应用程序开发者在 APP 及其元数据中设置按钮或者链接等,引导用户使用 “应用内购买”(简称 IAP)之外的支付方案。

法官还说了,30% 的 “苹果税” 确实高了,苹果并未证明其为开发者和用户提供与该佣金比例相称的服务。

不过,Epic 只是反对苹果的 IAP 支付系统搞独家,并未对 “苹果税” 的比例问题提出指控,法官只好不告不理。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

Epic 起诉苹果之后,苹果旋即反诉 Epic,称其故意违反《开发者协议》中的条款:

开发者不得在其应用程序中 “隐藏、歪曲或掩盖任何特征、内容、服务或功能”,不得 “通过苹果应用商店以外的分发机制提供、解锁或启用额外的特征或功能。

苹果指控 Epic 构成合同违约,请求赔偿。

Epic 的抗辩也是振振有词,它称苹果的《开发者协议》由于违反《谢尔曼法》与公共政策,属于非法合同,此外还属于 “不合理” 的格式条款,因而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可能是有些不爽,还在判决书中写了这么一句话,“Epic Games 一刀切地认为自己不应受到协议约束,法院对此不以为然”。

她对 Epic 抗辩的逐条回应很有意思:

首先,即便反引导条款是违法的,但该条款可与苹果《开发者协议》切割,Epic 未能证明苹果是垄断者(注:这是全文的高潮,请移步下个小标题),所以苹果《开发者协议》的剩余部分不具有非法性;

第二,《开发者协议》的剩余部分并不违背公众整体利益,也不损害竞争秩序等一些既定社会利益;

第三,所谓不合理(Unconscionability),是指合同条款如此片面或不公,以至于 “震撼人心”,或者是强加了苛刻或压迫性的条款,法院不能得出《开发者协议》其余部分实质上不合理的结论。

最后,法官认为 Epic 构成合同违约,应当赔偿苹果。

法官分析步步为营、鞭辟入里,苹果赢得反垄断诉讼,无需对 Epic 开放

整个诉讼的高潮终于来了。

Epic 依据加州《卡特赖特法》指控苹果反竞争,又依据《谢尔曼法》指控苹果垄断,提出 9 项指控,核心诉求主要是要求法官判定苹果的《开发者协议》违法、恢复 “堡垒之夜” 上架,以及苹果开放 iOS 生态系统。

鉴于 9 条指控都被法官驳回了,咱们重点看下 Epic 与苹果在垄断环节的切磋。

反垄断诉讼一般是,先界定涉案行为的相关市场范围,再确定被告是不是相关市场中的垄断者,最后考察涉案行为的竞争效应与正当理由等。

Epic 提出苹果在三个市场中都是垄断者,分别是 iOS 操作系统 “前市场(Foremarket)”、基于 iOS 的应用程序分发的 “后市场(Aftermarket)”、基于 iOS 的应用程序支付处理 “后市场(Aftermarket)”。

按这个逻辑,苹果不仅是这三个市场的垄断者,而且在全球的市场份额通通达到 100%。

苹果不答应啊,它提出本案相关市场应该是美国数字视频游戏市场,苹果在该市场不享有垄断权力。

两家公司挺舍得花钱,都聘请了知名的反垄断专家,论证各自在相关市场界定上的合理性。

人家法官可不是吃素的,她认为相关市场的界定,取决于原被告究竟在哪个产品或服务范围内开展竞争,所以应从涉案行为切入。

首先,她注意到,Epic 之所以提起诉讼,主要是自己的游戏应用商店已经打入了 PC 游戏、主机游戏和云游戏等在线游戏市场的子市场,下一个目标是进入另一个自市场,即移动游戏市交易场,所以 “它将苹果视为一个障碍”。

第二,以收入为标准,游戏 APP 占到苹果应用商店收入的 70% 左右,这 70% 的收入是由不到 10% 的苹果用户创造的,他们主要是通过 IAP 购买应用内的数字商品。而 IAP,正是 Epic 指控的重点。

法官在判决书中半调侃道:“苹果应用商店的准确称呼,应该是苹果移动游戏应用商店。”(注:此系法官的玩笑话,请勿随意当真引用。)

本案相关市场被正式界定为价值 1000 亿美元的全球(除去中国)移动游戏交易市场,苹果 2020 年在该市场的份额超过 55%。

按照美国的判例法,若依据市场份额认定垄断势力,基本门槛是不低于 65%。而这只是个表面证据,接受被告反驳。

苹果显然不达标嘛,那就换个角度继续论证。

法官考察了苹果控制移动游戏交易市场价格的能力,发现 30% 的 “苹果税” 基本符合应用商店的行业抽成惯例,而且依赖应用商店的游戏开发者接年来持续增加,竞争愈发激烈。

法官还分析了苹果排除该市场竞争的能力,她发现虽然进入移动游戏市场的平台壁垒比较高,但随着云游戏、主机游戏的加速发展,进入该市场的壁垒正在削弱,未能可能还会降低。

法官认定,苹果已经接近垄断力量的 “悬崖”,但不是全球移动游戏交易市场上的垄断者。

既然苹果不是垄断者,那么 Epic 的指控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败局已定。

法官很负责任,又洋洋洒洒地分析了涉案行为的竞争效应,结论同样对 Epic 不利:

Epic 在未能证明苹果是垄断者的基础上,更未证明苹果限制 APP 分发的封闭生态具有反竞争效应。

法官还分析了苹果拒绝对 Epic 开放的正当理由,例如保护用户的隐私与安全,并且充分肯定平台的隐私与安全价值,“有证据支持,消费者重视这些属性,苹果设备之所以无处不在,部分归功于围墙花园式的生态系统。”

据美国媒体报道,Epic 已根据法院要求,向苹果支付了 600 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表示将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Epic 此前还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对苹果、谷歌都发起反垄断诉讼或投诉。

战局暂未终结。迄今为止,“堡垒之夜” 还是没能在苹果应用商店中上架。

本案对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有何启示?

这份 185 页的一审判决书对于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而言,颇具价值,尤其是关于平台开放问题。

IOS 系统与苹果应用商店、安卓系统与谷歌商店,都是底层的互联网生态系统,在缺乏法定开放义务的情况下,当 Epic 希望拆除苹果的 “围墙花园” 时,只能通过反垄断诉讼,按照标准框架一步一步来,最终结论取决于激烈的举证抗辩、密集的事实调查、严谨的法律分析、用户隐私保护与平台安全性等正当理由。

例如 Epic 还指控苹果基于 IOS 系统的应用商店构成必需设施,竞争对手高度依赖之,因此需要开放。

法官的回应清晰有力:

鉴于苹果对 IOS 专利的独享,Epic 的确没办法复制苹果的 IOS 系统。但在 APP 的分发方面,存在除苹果应用商店之外的分发渠道,Epic 可以通过网页分发,也可以通过其他应用商店分发,这些替代方式的存在,决定了原告的必需设施主张不成立。

底层操作系统尚且如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一下微信、淘宝、抖音等应用层 APP 之间的竞争 “必需性”。它们过去相互封禁多年,并没有各自用户规模、营业收入、市场价值的高度增长,并不存在相互间的高度依赖关系。为什么最近几年,淘宝、抖音等 APP 进入微信的动力越来越强,越来越重视向微信等即时通信 APP 分享的能力了呢?

说白了,这是一个行业内卷问题。随着移动互联网进入增长瓶颈期,蛋糕很难再做大,就想着去对方碗里分蛋糕。由于即时通信 APP 的用户渗透率最高、用户黏性最强,它理所当然地成为了 “被分蛋糕” 的对象;想去分这块蛋糕的,除了电商 APP 和短视频 APP,还有音乐 APP、游戏 APP、陌生人社交 APP…… 等等等等。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 APP 之间的互联互通呢?还是那句话,“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对手”。换句话说,互联互通的最大受益者,永远只能是消费者,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类特定的 APP。如果各类第三方 APP 的链接都可以随意转发到微信,对消费者而言肯定会便利一些,但是由此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欺诈风险、被骚扰的风险,又该如何限制呢?我们显然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30% 的 “苹果税” 已经引起全球执法者与监管者的警惕。别忘了,在美国加州法官的判决中,明确提到了 30% 的佣金比例可能偏高。中国安卓手机厂商的应用商店针对手游 APP 抽佣比例在 50% 左右,甚至比 “苹果税” 还高出 20%,是否正在损害中国手游行业的竞争活力,是否正在加重游戏用户的财务负担?

再强调一遍:上面两个问题都是真问题。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瞬息万变,胜败乃兵家常事;唯一不变的,是消费者的利益永远应该位居厂家利益之上。行业内的一个重大变化,可能有利于一批厂商、不利于另一批厂商,但是只要有利于最大多数消费者的最长远利益,这个变化就是值得提倡的。

所以,在平台互联互通等问题上,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媒体,都没有必要在互联网大厂之间急着 “站队”。如果要站队的话,那也只有一个队可以站 —— 我会坚定不移地站在消费者这边。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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