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应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规模、锁定期与退出机制?

2022-09-22

上期《拟IPO企业ESOP实施要点专题》文章中,老虎ESOP已对拟IPO企业股权激励的激励工具、持股方式及授予股份定价等关键要点进行深度解析,具体内容可查看拟IPO企业ESOP实施要点专题一:应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工具、定价与持股方式?

本期内容将继续对拟IPO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激励对象与授予规模、授予股份与认购资金来源、锁定期、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度探讨。

关于激励对象与授予规模的问题

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通常不包括独立董事。

实操过程中,激励对象通常可包括以下主体: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②集团和 / 或其他关联方的管理层成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③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认为需要参与该计划的其他对象。

对于授予规模及其实际分配,老虎ESOP建议,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关注以下事项:

授予股份前是否需要根据服务年限、岗位、职级和业绩完成度等考核指标设定授予条件和实际分配的股份数。

②公司如计划实施多期股权激励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股份/份额授予条件是否具备一致性和可比性。

③该计划如采取分批实施的方式,应考虑预留适当的股份/份额。

关于授予股份与认购资金的来源问题

对于授予股份的来源,通常包括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转让、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3种方式。参照过会案例的具体操作,通常以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和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更为普遍。至于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公司可结合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股权比例稀释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与取舍。

对于认购资金的来源,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发企业一般不适宜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原则上应当使用其自有资金按约定足额缴纳授予股份的认购资金。首发企业在 IPO 审核中,证监会通常要求中介机构对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并对其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关于锁定期的问题

其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直接持股方式参与股权激励的,其所持有股权的锁定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二,公司可在公司章程及相关认购协议中对授予股份的锁定期作出特别约定和安排。该特别约定和安排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和触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

其三,基于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考虑,锁定期以3~5年为宜(可考虑约定以首发上市日和股份授予日二者孰晚者为准)。

关于退出机制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针对授予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前或行权前发生的特定事由,首发企业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享有独占性的回购权。

具体操作如下:因激励对象的过失或过错触发回购条款的,首发企业有权以平价甚至折价的方式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授予股份;非因激励对象的过失或过错触发回购条款的,首发企业有权以溢价的方式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授予股份。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股权激励作为舶来物,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各式流派和各家观点百家争鸣,但当中亦不乏沽名钓誉、滥竽充数之流。对于首发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因其法律调整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其具体实施方案不仅应符合首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亦应满足资本市场各项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和约束,即在制度上能够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行为,并根据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时俱进制定符合需求的股权激励制度。

鉴于此,老虎ESOP基于现行规定和实务经验,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相关要点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上述扼要介绍和论证,望能对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有所裨益。我们相信,对于首发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而言,唯有合法合规方可行久致远,唯有瞻前顾后方可进退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