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我区人力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培育、扶持、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和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区人才开发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培育市场的功能,搭建完善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力提高人力资源供给能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为打造“国内一流的现代化中心区”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制定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6年,新增硬件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到位、服务内容丰富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1-2个,建设产业结构合理、配套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健全的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业园2个以上,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家,其中国内外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家,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年总产值达到15亿元,基本形成专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每年为我区引进各类人才10000人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100人以上,使我区人才发展综合指标名列全市前茅。重点完成以下两项主要任务:
(一)搭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1.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承担政策咨询、人事代理、人才服务与项目对接、人力资源行业管理与服务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服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实际负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属地镇、街(科技经济园区)、企业或其他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根据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公共服务情况,每年经考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考核结果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打造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业园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其中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面积不低于园区面积的60%),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30家(含)以上或年产值达到2亿元(含)以上,有完整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人员流动配置、社会保障、投融资等系列服务,经认定给予负责产业园运营的属地镇街(科技经济园区)、企业或其他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再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入驻江干区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机构,注册及纳税关系须在江干区,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备案,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高端人才猎头、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机构放宽到100万元,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放宽到30万元),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主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端人才猎头、人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世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500强或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100强;
(2)全国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
(3)杭州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或其他省级(含省会城市)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4)主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商业培训、创业就业培训的机构;
(5)其他经认定,主营高端人才(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猎头,具备较好成长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特指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
3.从区外新引进或新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产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内按其年度经常性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资助。区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起,年产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3年内以其较上一年新增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区财政贡献部分奖励,奖励标准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的,给予区财政贡献部分30%奖励;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给予区财政贡献部分40%奖励;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区财政贡献部分50%奖励。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3年内按办公用房租金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科技经济园区)按1:1承担。
三、优化环境
(一)提升行业品牌影响力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获得杭州市、浙江省或国家著名(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两级以上认定,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区有关部门组织(或批准参加)的论坛会展、培训研讨、人才招聘等活动给予扶持。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资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
3.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提升培训和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机构及个人。
(二)帮助拓展业务渠道
1.引进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优先承接政府人才培训和人才研究测评等公共服务项目。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入选江干区“百人计划”、 杭州市“521计划”、 浙江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名2万元、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我区用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高端人才,经认定,引进的人才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年薪在60万元(含)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中介费50%的补助,每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用工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我区用工单位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核认定,按市区相应规定给予补贴。
(三)鼓励机构发展壮大
1.新认定为“江干区科技服务企业”称号或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机构,经认定,按阶段给予10-30万元补贴。企业在国内中小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阶段补贴部分。
四、其他
1.凡享受上述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或安全事故的,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
2.区级财政每年在人才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文件中所涉及的一次性奖励由区级财政承担,与财政贡献挂钩的奖励资助由区、镇街(科技经济园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3.对具有较大规模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属地镇(街道、科技经济园)申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重点支持。
4.各类奖励、补贴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和房租补贴政策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为限。同一项目获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择优执行,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资助奖励。
5.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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