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如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江干区委、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干区杰出人才奖”是江干区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旨在表彰一定时期内为江干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第三条“江干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各类人才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注重社会公认,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更加重视选拔推荐一线的优秀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且不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已获得过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及以上人才奖励荣誉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五条评选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打造杭州中心区,构建和谐新江干,争创生活品质新示范区”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市突出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声望和影响力。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市内处于突出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成我区城市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企业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市突出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信息服务、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低碳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及物流、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七)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成绩显著;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在人文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区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区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九)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组建江干区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区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区委、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四章 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选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街道、镇和区直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以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和群众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被推荐的候选人需填写《江干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和表彰

第十一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努力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评选活动。凡符合推荐条件及群众公认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召开江干区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先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的前10名为向区委、区政府推荐的拟奖励人选。

第十三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江干报》公示,公示期7天。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或来访,并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江干区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将拟奖励人选名单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江干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5万元人民币,该奖项不重复评选。

第十六条江干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将优先推荐为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及各类省市相关荣誉和各类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第十七条对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若获奖人员不珍惜荣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江干区杰出人才奖的奖金在江干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关于政策,想了解更多,欢迎拨打010-82362657联系我们~

反馈
联系我们
推荐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