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

2018-03-13
如题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我市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评选工作及对获奖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二、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评选以专家业绩、社会贡献和对华友好态度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特殊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经市政府同意,可及时组织评选。

  四、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市委人才办、市委外宣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经贸局、市外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

  五、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评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

  六、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评选对象为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以及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籍专家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好人士。

  七、参评“钱江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工作等领域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友好交流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

  (五)在我市人才培养、国际人才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为我市引进外国智力,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已获国家“友谊奖”和省“西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申报评选。

  九、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推荐评选程序如下:

  (一)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市)引进国外智力主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负责。

  (二)各区、县(市)推荐的外国专家经各区、县(市)政府同意后,报杭州市外国专家局;市有关单位推荐的外国专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杭州市外国专家局。

  (三)各区、县(市)和市有关单位推荐的外国专家由杭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专家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获奖专家,由市政府举行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钱江友谊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十一、对荣获“钱江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其参评省“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十二、荣获“钱江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高层次外籍人才入境及居留便利。

  十三、获省“西湖友谊奖”、国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十四、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外国专家本人、聘请单位和市外国专家局的同意。

  十五、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获奖专家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专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十六、“钱江友谊奖”获奖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收回奖章和荣誉证书:

  (一)主要贡献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我国家利益和名誉行为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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