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风险投资投后退出的十五种方式

2020-04-08
实际操作过程中,PE投资机构的退出策略和VC机构的退出策略是很不一样的。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超越S曲线,作者李刚强,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关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大家了解的常见方式包含IPO、并购、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清算这五种方式,但在实操过程中,如果细分下来,还有一些其他退出的方式。

细捋下来,我认为股权投资的退出至少可以包含如下15种方式:

1

IPO配售老股

2

IPO后二级交易

3

IPO后大宗交易

4

被并购

5

借壳上市

6

增资时配售老股

7

单独的股权转让

8

整个基金的打包转让

9

股权质押

10

分红

11

管理层回购

12

对赌

13

清算

14

资产剥离与重组后的卖出

15

持有被投企业创始人再创业公司的股份

上面的15种方式中,1-10属于相对来说发展比较正常的项目的退出方式;11-15属于出了问题的项目的退出方式。相对来说,1-10的退出收益更大、也更容易;后面11-15的退出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1. IPO配售老股

很多公司在上市时,老股东会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进行部分股票的配售。例如,较为著名的为小米上市时,约有1.26亿股老股配售,其中大部分股份来自于晨兴资本。

老股配售的方式对于投资者最大的好处在于一是避免了上市之后的锁定期,可以更快套现;二是尤其在美港股大量破发情况下,老股配售可以避免上市后破发而可能带来的收益减少;三是如果这部分老股在上市解禁后再退出,也是市场较大的卖盘压力,可能对公司的股价有一定影响。

2. IPO后二级交易

即投资人在上市并股票解禁后通过在二级市场逐渐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卖出。

值得注意的是,A股公司流通性较好,公司最低的日交易额也有两三千万人民币,但在美港股公司的流通性较低,尤其是小盘股。

如果公司的资本路径是在美港股退出,投资人在退出策略中,一定要重视交易量这个重要因素,以及美港股IPO公司股价大量破发的现实,综合考虑并采取收益最大的方式。

3. IPO后大宗交易

即投资人在公司上市并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退出。在今年之前,A股的投资人大宗交易的买方也需要锁定6个月的时间,今年3月31日之后,大宗交易不再需要锁定6个月的时间。

4. 被并购

大家都熟悉,不多说。

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最近阿里收购银河互娱采取了投资机构和创始人差别定价的方式,这种差别定价之前比较少见,以后也许会变得常见。

5. 借壳上市

也不多说了。

6. 增资时配售老股

也就是说项目在做新一轮融资时投资人卖一些老股。

这类方式应该说是VC投资很重要的退出方式,但是过去很多投资机构都不太重视。

对于还处于发展阶段的TMT项目来说,在上市、并购还不确定的情况下,这种方式退出相对单独卖老股要容易。

7. 单独卖老股

也就是说投资机构在企业融资期时卖老股。

这个方式需要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有较强的把控能力,否则如果新机构尽调时,项目方不配合将很难交易。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资机构也很重要,一般来说知名机构、一线机构很少单纯买老股;产业机构和中小投资机构可能性相对较大。

另外,这种方式也比较适用于相对成熟的项目,比如独角兽项目,或者是PE项目;对于还处在发展过程中的项目,也有一定的难度。

这种卖项目的老股,既可以是单一项目,也可以是某一个资产组合。不过组合的方式难度大,买方也比较少。最近昆仲资本公布的一单S基金交易,就是卖了一个资产组合。

8. 整个基金份额的打包转让

即GP寻找买家将整个基金份额全部卖给新的接盘方,从而实现原有LP的完全退出。

比如最近君联的一单S基金交易,就是将整个基金卖给了新的基金。

目前中国市场上能接整个基金份额的买家还很少,尤其是人民币买家更少。

上述4、6、7、8两种方式是过去我经手比较多的,这里面有很多注意的技巧,就不详细展开。

9. 股权质押

也就是说,投资机构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质押给其他机构获得流动性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投资机构这里出现的比较少,核心是股权质押打的折扣都比较大,LP很少接受这种方式。GP和LP沟通起来这种方式也比较费劲。

10. 分红

即被投企业分红给到投资人一部分投资收益。当然这种方式,投资人并没有退出。

11. 管理层回购

即触发投资协议中回购条件,管理层通过回购的方式,购买投资人的股份。

这种方式,在PE基金中出现的相对多一些,在VC早期基金中,虽然协议中也有回购条款,但几乎形同虚设,无人执行也难以执行。

各家PE对于执行回购条款的落实情况也大相径庭,有一些机构执行的非常严格;大量机构则很少执行。

回购条款是否能够执行,一是要看协议的约定,比如说有些条款是约定创始人股东之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些公司是约定创始人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前者的意思是说,你砸锅卖铁也得回购,你回购不了,你的联合创始人也得回购。后者则是说,大不了你把公司给投资人,但不能动你公司股份外的其他资产。

二是要看创始人的身家,是否有回购能力。如果是上述前者,如果创始人没有回购能力,也很难执行下去;

三是要看动手快慢。同一个项目,可能有多个投资人,但创始人的回购能力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谁先发起回购要求,法院裁定按照先来后到顺序执行。所以很多案例中,有些投资机构能通过回购拿回来钱,有些就拿不回。

12. 对赌

很多投资协议里都有对赌条款,对赌一般来说分两种,补偿股份或补偿现金。对于投资人来说,补偿股份当然是拿不回钱来,补偿现金则可以给LP拿回一些钱。

当然,对赌不是退出,只是说拿回一些钱来。

对赌条款执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弹性,尽管有些公司可能没达成公司业绩,但是可能也差不多,比如80%左右,跟投资机构协商一下,可能也过去了。

13. 清算

就是说,公司实在不行了,走清算程序,最后剩多少钱,大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按顺序进行分配。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公司尽管已经不实际运营了,但很少去清算,一般都放在那里。

个人建议,如果真的不实际运营了,能清算还是尽量清算,不能清算的话,投资人就跟创始人商量,按照最低的价格,比如说1块钱,把股份买回去。这样对投资人来说,至少不挂着一个公司在,也省了一些投后的工作。

14. 资产剥离和重组后的出售

有一些公司可能发展遇到了问题,但有一些资产还是有价值的,比如说专利技术、数据、品牌、团队等,这些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剥离出去之后,出售给其他的公司,拿回部分资金。

15. 持有被投企业创始人再创业公司的股份

公司发展没有一帆风顺的,对于确实看不到前景的公司,投资人可以帮助创始人寻找新的方向和机会,并跟创始人友好协商沟通,在新公司中按照一定折扣继续持有股份,通过新公司来延续投资收益。

在我的实操过程中,我深刻的感到,退出确实是投资中最难的事情。但通过上述方式的分析,我觉得退出也并不是难如上青天。最重要的,我个人认为还是几点:

一是我们要将退出的意识深深的刻在脑海里,刻在骨子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留意到、捕捉到每一个退出的机会;我们见过很多在项目处于下降阶段时才想着要退出,其实浪费了最好的退出机会;很多项目最适合的退出机会可能只有一次;

二是我们要针对每一个项目制定退出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不断的更新和调整,项目的退出应该是一案一策;

三是我们要计算不同退出方式、不同退出时间,对于基金IRR的影响,选择最优的退出方式;有些项目,再持有一段时间,估值可能会涨一些,但可能IRR算下来,还不如现在退出更高;

四是在遇到退出机会时,立场要坚定果断,方式要柔软多变,既要讲契约精神、遵守行业规则和法律条款,又要跟公司方友好沟通、互相理解,从而实现彼此理解、互相配合的双赢局面。

上面我们说了很多种退出方式,在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发现PE投资机构的退出策略和VC机构的退出策略是很不一样的,很多在PE机构可用的招数在VC机构可能就失效了,VC机构的招数可能也不适用于PE机构。后续有时间再跟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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