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人专〔2002〕58号)

2018-03-13
如题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有关条款规定,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视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其攻读学位时间的计算:提前获得学位的,以实际攻读学位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二、留学人员在办理视作缴费年限时需携带劳动(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和经杭州市人事局确认的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证明等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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