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汇编参考

2018-03-13
如题

一、国家“千人计划”

(一)申报条件

1.创业人才项目

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含自然人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联合企业的,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申报人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不能连续申报。

3.外专千人计划

申报主体为国内非外资各类用人单位;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申报人应符合“千人计划”引才标准;申报人年龄可放宽到65岁;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享受政策

1.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省级财政配套100万,市级配套100万,区级配套安家补助最高300万;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2.创新长期人才,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配套100万,市级配套100万,区级配套安家补助300最高万;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场所,科研经费,科研团队等必要的工作支持;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校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享受所在地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在税收、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待。

3.“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千人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配套100万,市级配套100万,区级配套安家补助最高300万,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华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提高其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授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三)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实施意见新一轮新政。

二、浙江省“千人计划”

(一)申报条件

1.创业人才项目

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按申报截止日计算,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申报人须为华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2.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金融领域管理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申报者须来浙江工作(服务)时间不超过3年,且在当年申报完成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我省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外专千人计划

申报人应为符合上述创新人才项目条件、“海鸥计划”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引进后应至少来华工作5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申报人年龄可放宽到65岁,特别优秀的申报人还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条件中的1项破格;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享受政策

对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外专千人”项目入选者,授予“浙江省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主要有:省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市级配套80万,区级配套安家补助最高150万;优先推荐国家“千人计划”;可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先推荐参评有关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励;可根据需要聘请担任有关平台和载体的重要职务;发放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三)文件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73号)、《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新一轮“百人计划”实施意见》(江委办〔2016〕15号)。

三、杭州市“521”计划

(一)申报条件

入选后应全职在本市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每年不少于9个月时间。具体申报条件为:

1.创业人才

有海外创新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申报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为华裔)。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创新人才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经济金融类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和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经济金融类人才;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非华裔专家不超过65周岁),华裔或非华裔均可,来杭时间应在三年内。

申报创新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申请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项条件中的1项破格。

  1. 青年人才

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为华裔,来杭时间应在三年内,金融类青年人才申报单位须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机构;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或金融工作经历;业绩突出,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二)享受政策

入选“521”计划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支持、科研条件、职称评定、居留落户、安家补助、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待遇。市财政给予最高8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区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安家补助。

(三)文件依据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新一轮“百人计划”实施意见》(江委办〔2016〕15号)。

四、区“百人计划”

(一)申报条件

1.创业人才

主要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区创业或有意向来我区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人才采取“项目评审制”,其申请人一般需在海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为国际、国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2.创业项目为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和文化创意等;

3.创业项目已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4.申请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创新人才

主要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等领域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

平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可放宽到本科。

2.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

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或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3.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设计研发、管理能力,成果为同行

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4.引进后应在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

6个月。创新类人才申报单位不应为外资企业。

(二)享受政策

对列入江干区“百人计划”的创业项目,最高可获得150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1500万元贷款贴息、1500平方的房租补贴。特别优秀的可获得“一企一策”政策支持。对入选江干区“百人计划”的创新人才给予20万安家补助。

(三)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新一轮“百人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16)15号

五、省“151”人才工程

(一)申报条件

1.重点资助培养人员

申请人专业知识深厚,创新能力强,在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所带领的创新团队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发展优势,并具有成为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两院院士的发展潜力;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后,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学术技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作为主要成员在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金、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目前正在进行或已进入程序将进行且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并能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金、工程项目的实际主要负责人。

2.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

申请人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强,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具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取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3.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密切关注本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学术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认可,有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行列;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过设区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取得过重要的科研成果;已列入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或中央部属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享受政策

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进一步健全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体系,培养人员所在地区要加大人才投入,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所在用人单位要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

(三)文件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号)。

六、市“131”人才工程

(一)申报条件

一、重点资助

曾入选“131”第一层次,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7周岁以下(含47周岁)。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发展潜力。

二、第一层次

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第二层次

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第三层次

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是单位的技术骨干。

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的:承担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科技项目工作, 获得市级有关部门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过授权发明专利;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或著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享受政策

市政府每年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对入选培养计划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5万元的培养经费,对重点培养人员再增加5万元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分期资助。加大对第三层次人选的支持力度,并从中选择有培养前途的100名人选,给予每人3万元的培养经费,各区、县(市)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配套培养经费。

(三)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杭州市“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77号)。

七、区“136”人才工程(届时以新政策为准)

(一)申报条件

1.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申请人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技开拓能力和攻关能力,承担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重点科技项目,或曾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等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或已被列为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所承担的科技项目产业化程度高、前景好。

2.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申请人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能够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技开拓和攻关能力,曾承担过区级以上科技项目或重点学术课题,或获得区级以上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称号,或已被列为区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参加研发的科技成果市场前景好。

2.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申请人年龄在35岁左右,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动态。具有科技攻关能力,曾承担过区级有关部门的科技项目及重点学术课题,或获得区级有关部门的科技奖励,或被列为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

(二)享受政策

区财政以资助项目的形式给予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选每人每年为1万元、0.6万元和0.3万元培养经费,共资助5年。

(三)文件依据

《江干区“136”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江委办〔2005〕62号)。

八、留学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一)申报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享受政策

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

(三)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12号)。

九、留学人员科技择优活动资助

(一)申报条件

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二)享受政策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文件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

十、钱江人才计划C、D类

(一)申报条件

通过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新近回国来浙工作或创业一般不超过3年;具有本省户籍或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留学人员工作证、居住证(应邀来本省讲学或进行咨询服务的留学人员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或已获过“钱江人才计划”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二)享受政策

C类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D类项目每个资助5万元。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人专〔2007〕81号)

十一、留学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

(一)申报条件

1.创业类项目

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杭创办的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的实际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创新类项目

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杭企事业单位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或从事能够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且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研究;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科学、社会、经济价值。

(二)享受政策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杭创新创业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2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给予100-500万元资助。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三)文件依据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市委办发〔2013〕84号)

十二、杭州市“115”引智计划

(一)申报条件

1.高端年薪专家

申请人须在该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且原则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1个年度内在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杭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年薪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高层次国(境)外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其他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国外专家。

2.国外智力项目(优秀、重点)

应为引进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技术、管理专家来杭帮助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予以资助。

(二)享受政策

对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年薪资助。财政资助金额按各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年薪高低分为30(含)—50万元、50(含)—80万元、80(含)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对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实行项目资金资助。对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分别按3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及同一项目中的相关专家不同时享受年薪资助和项目资金资助。已获杭州市级其他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国外专家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对聘请的各类国外专家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逐步形成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国(境)外智力的全方位、多层次扶持政策体系。

(三)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2016-2020)>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76号)。

十三、钱江特聘专家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在科技创新第一线工作,杭州市以外专家(包括外国专家),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领先或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二)享受政策

“特聘专家”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工作津贴,要求设岗单位给予专家的报酬及直接支付生活补助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的“特聘专家”工作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财政承担50%。设岗单位为“特聘专家”提供的相应待遇所需的资金,企业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或“事业基金”科目中列支。

(三)文件依据

《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7〕28号)。

十四、杭州市杰出人才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其水平和造诣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杭工作或创业不少于5年,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领)办或管理企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入选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等重要工程,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农林、政法、金融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技术、工艺的继承、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公认,在业内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在新农村建设、带领群众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农村实用人才;在其他领域为推动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评选对象荣获的各类奖项、荣誉或取得的成果,应是近5年内在杭州工作期间、成果落地在杭州的贡献。

(二)享受政策

每人给予30万资助。

(三)文件依据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21日)及操作细则。

十五、杭州市突出贡献引进人才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从杭州市外引进、与我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创办企业满1年,且不超过5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创新类引进人才申报人需在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发现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学术、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创业类引进人才申报人需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来我市创(领)办符合我市信息经济、智慧经济发展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或技术应用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效益或重要影响。评选对象荣获的各类奖项、荣誉或取得的成果,应是在杭州工作期间、成果落地在杭州的贡献。

(二)享受政策

每人给予10万资助。

(三)文件依据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21日)及操作细则。

十六、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外,原则上不参加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二)享受政策

一次性发放津贴2万元,由所在区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三)文件依据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21日)及操作细则。

十七、江干区杰出人才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市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声望和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市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我区城市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企业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市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享受政策

一次性奖励30万

(三)文件依据

《关于以钱塘智慧城为核心建设杭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江委〔2015〕46号)。

十八、江干区优秀留学生创业先进个人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所创办的企业符合留学生创业企业要求,运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具有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能带领企业团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发展,其创业事迹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所开办的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明显。

(二)享受政策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10万人民币。

(三)文件依据

《关于以钱塘智慧城为核心建设杭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江委〔2015〕46号)。

十九、留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报条件

留学生在为在江干区创办的企业,且税收关系隶属于江干区,两年内可以享受房租补贴。

(二)享受政策

租用江干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用于创业的,经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两年内由区、街道财政1:1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房费用未达到最高房租补贴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三)文件依据

江干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江政办发〔2009〕104号)。

二十、留学生创业企业会展补贴

(一)申报条件

留学生在为在江干区创办的企业,且税收关系隶属于江干区,三年内可以享受会展补贴。

(二)享受政策

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由区、街道财政1:1 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三)文件依据

江干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江政办发〔2009〕104号)。

二十一、高端人才引进中介补贴

(一)申报条件

智谷人力资源产业园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入选江干区“百人计划”、杭州市“521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我区用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高端人才,经认定,引进的人才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年薪在60万元(含)以上。

(二)享受政策

分别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名2万元、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给予用工单位中介费50%的补助,每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用工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文件依据

《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委办〔2013〕100号)。

二十二、鼓励市场化引才

充分调动企业、中介组织、个人引才积极性,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自主培养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或“国千”、自主培养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或“省千”、自主培养的市“521”人才分别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中介组织或个人80万、60万、30万、10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人才到岗3个月内申报引进人才备案,人才成功入选并按规定时间到岗1年内申请引才奖励。按国家规定不能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况除外。

文件依据

《关于以钱塘智慧城为核心建设杭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江委〔2015〕46号)、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实施意见新一轮新政。

二十三、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 文件依据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

二十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属于B、C、D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如属创业人员的,

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二)享受政策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认定的B、C、D类人才,并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补贴标准为B类100万元、C类80万元、D类60万元。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用人单位承担30%,市和所在区财政承担70%。

(三)文件依据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

二十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为 E 类人才及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 B、C、D 类人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区属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

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 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出台前 1 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

申请工作。

(二)享受政策

经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认定的E类人才及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C、D类人才,并符合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提供人才租赁房或发放1200元/月的租赁补贴。

(三)文件依据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