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事情,花厂是否应该道歉

2019-12-05
这个问题孰是孰非,舆论说了不算,得靠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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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转自公众号西西弗评论J,作者西西弗评论,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号之前被暂停了7天,今天出来透口气。

这个案件很多信息都不透明,目前能听到的就是一方的言论,另外一方除了一个冷冰冰的声明,也没有陈述任何细节。

这里只想根据已有的信息,澄清几个误解,并指出几个疑点

1. 无罪不起诉不等于诬告

不起诉有几种,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①经过补充侦查;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意:①存疑不起诉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李洪元案的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写法是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做了两次补充侦查。从这个看,应该属于存疑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等于无中生有。

不起诉就是无罪。但是无罪不等于原告方是诬告。诬告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并不是被告方无罪,原告方就是诬告的。必须是原告方明知道被告方无罪,而捏造事实,希望被告被刑事追究。从法律上和目前案情上,很难证明花厂是明知李无罪而蓄意构陷,因此诬告是算不上的。

诬告和错告是完全不同的。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即使司法机构调查的结果是明确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如果无法证明有诬陷的故意,也只能说是错告不是诬告。

如果被告无罪,原告就是诬告。那辛普森案刑事被判无罪,那警察就是诬告构陷了吗?可辛普森案民事又判了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下,不起诉确实就是无罪,但被告无罪不等于原告诬告。某些人说不起诉等于诬告构陷,这个要么完全不懂法律,要么存心带节奏。

是不是诬告构陷,法律说了算。李洪元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对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调查华为有关人员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相信在现在舆论环境下,李洪元是可以得到公正的法律判决的。

2. N+1 和 2N 之谜

根据媒体对李洪元本人的专访:“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签了那份确认书,确认先后收到了税后离职经济补偿383651.24元和应补发的工资。“确认书上写明了,3月8日,公司委托员工周某通过其私人银行账户向我转了304742.98元的离职经济补偿。加上前一天公司账户已经往我卡上转了近8万元,我的离职补偿就都拿到了。” 这个以为是李洪元自己的话,应该基本属实。

劳动法规定的,也是华为规章制度规定的正常补偿金是N+1。李洪元要的是2N,李洪元也承认公司账户转了N+1的补偿给他。但这个和实际收款不一致。李洪元从公司账户收到383651.24-304742.98 = 78908.26元。如果公司正常补偿N+1,李洪元要2N,那私下补偿应该是N-1。但N+1月的工资是78908元,N-1月的工资 怎么可能会是30多万,比N+1个月的工资还多很多。

后来根据其他贴文了解到华为每8年会买断一次工龄,再入职,统一给补贴8+1,也就是9个月。李在工作满8年时,已经拿过了这9个月的额外工资。所以华为的算法是 工作4年+1 = 补5个月工资。而李要的是24个月的工资,是正常补偿的4倍以上,而不是2N和N+1的差别。这样算,公司账户补了5个月,大概7.9万。私人补了19个月,大概7.9/5 * 19 = 30万。这个数字就对上了。

所以,按华为公司制度,李的工作年限是4年。李要的24个月的工资,不是2N,而是6N。这个也是对公按政策,为啥无论如何都没法满足李的要求的原因。

至于李是用什么办法,让上级答应给他接近5倍的法定补偿,又用私人账户走账补足差额,这就不得而知了。

3. 企业管理如何平衡人情和制度

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说,必须依靠制度管人,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需要冷冰冰的。这里举一个例子:

假设公司年度末位淘汰,某部门绩效不好被淘汰的员工,妻子患病,孩子有先天疾病,老人卧病在床,如果被开除,家庭将完全无法支持个人生活,你是公司CEO,你该怎么办?把他留下吗?

答案是不能留。末位淘汰就是末位淘汰,如果可以因为其他理由打破这个规矩,那么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失去威信了。慈不掌兵,管理企业也是一样。法律是不讲人情的,公司规章也是这样。一个人犯了罪,无论他的家庭多么艰难,就算上有老母下有幼子,该惩罚就得惩罚,不能网开一面,这才是法律。离职补偿,也是按法律办事N+1,不能多给。给了一个人,就是对其他人的不公平。

人情方面怎么讲呢,可以公司内部发起捐款,可以公司或CEO个人出一笔钱帮助,公司和CEO个人可以努力帮他找下一份工作。这些都是人情,但是,人是不能留下的。如果可以因为某些理由,打破公司的制度。那么,A用妻子做为理由打破制度,B就可以用父母做为理由打破制度,C就可以用孩子做为理由打破制度。那制度也不成为制度了。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华为冷冰冰的声明更合理。一个没有制度的公司,比没有感情的公司更糟糕。同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比没有道德的社会更可怕。

4. 这个事情花厂是不是应该上升到刑事。

这一点我目前并不知道事情发生的细节,是不是必须用刑事手段,也无法对花厂的行为作出评价。但是,无论怎样,做企业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之前微博上的一篇文章也说了这个问题。文章发不出来,大家可以去看看。

5. 李是不是应该关251天?

这个结论是最清晰的。李绝对不应该被关251天。

国家赔偿都给了,国家都支付了10万元,关251天肯定是错了嘛。如果进去7天后办了取保候审,舆情不会这么大,国家赔偿也不会这么高,皆大欢喜呀。所以关251天肯定错了呀,不是我说错了,是国家都赔偿了,关这么长时间肯定错了。当然,进入刑事侦查流程,老实说也不是花厂想撤就能撤的。

花厂需不需要道歉?我个人观点是:李先生不是白莲花,拿到多好几倍的赔偿肯定是有手段的。花厂举报是合理正当的,并非诬陷。至于用刑事追责,确实比较狠辣,但信息不足,如果问题比较严重,也不需要道歉。但是,假设李先生本来可以取保候审,但花厂运用自己的影响力让李先生无法取保,在里面呆了251天。如果花厂真的这么做了,花厂应该为此道歉!无论如何,这件事不是暴力犯罪,李对社会没有危害,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因为这件事情关了李先生251天,导致国家赔偿,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肯定错了。

6. 花厂为什么引起怎么大舆情

其实还是因为贸易战,民众把很多美好的希望寄托在花厂身上。但是花厂只是一家公司,并不是道德楷模。大家愤怒是觉得偶像破碎了,当然也有一部分讨厌花厂的人,在前一段时间民众热情高涨时被压抑的太厉害了,所以现在趁机爆发。欲戴皇冠,必承其重。花厂这次事件,也是花厂应该经受的,不一定是件坏事。

花厂是一家公司,一家优秀的公司,一家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花厂不幸卷入了贸易战的漩涡,成为两国对抗的焦点。但花厂只是一家公司,他承担不起民众复兴中华的期望,不是也不应该是道德楷模。任正非反复强调花厂只是一家商业公司,也是这个道理。这次事件,让花厂从国民偶像回到一家商业公司,老实说也不一定是坏事。 我买花厂手机,是因为他做的好,不比三星手机差。同等条件优先国货,但不是无条件买国货。出了这个事情,我还是会继续买花厂手机。

7. 舆论,司法与媒体

这个问题孰是孰非,舆论说了不算,得靠司法。证据不足是无罪,但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花厂错了,花厂也不需要道歉。如果要分是非公道,李先生就应该起诉花厂。花厂回复:“你告去吧?” 看似无情,但这是解决问题最合理的办法。如果司法证明花厂员工诬告陷害,那么,该判刑判刑,该道歉道歉。

舆论可以支持弱者,但不能替代司法审判。现在大多数人应该也看出来了,李先生是受害者,但并不是纯洁无瑕的白莲花。

在这个事情上,有些媒体的表现是非常令人失望的。有责任感的媒体应该报导事实,在所有舆论都倾向一方时,媒体应该帮助另一方发声,让公众看到一个双方都表达意见,让声音更客观平衡。我们的社会是多元的,声音也应该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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