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要控制风险,不要被风险控制!

2021-04-11
创业合作,不要只看表象。

编者按:本文为专栏作者藏丁格授权创业邦发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创业合作,不要只看表象;

少谈人品,多谈人性;

人品可能会伪装,但人性却是真实的;

少谈道德,多谈规则;

道德是自律用的,但制度的底层是人性!

上一篇复盘,有写到创业八年过程中,一路上遇到的坑。而复盘到最后,最大的坑竟然是被“风险控制”,相信很多创业的朋友,都有遇到过类似现象。

图示:复盘:创业八年、深刻反思,谈谈创业路上那些坑!创业邦 3月30日

预警机制,本意指预先发布警告制度,通过及时提供警示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

只有将风险提前做好评估,并做好应急预案,才能有条不紊迎接风险和挑战,而不至于依靠后期控制来弥补前期风险,

只能解决眼前问题,那永远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救火队长,疲于奔命。

创业是做事情,不是谈感情

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往往习惯于熟人圈子交易,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合作。这样就带来了两大风险:

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

二、是没有书面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一久,双方对最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原本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发生纠纷。

以上情况,如果放到团队内部,且在没有法律防范及预警机制的情况下。

真当企业经营风险发生,双方该谈事情的时候没有谈清楚,不该谈感情的时候谈感情,这对创业成员之间的信任则是毁灭性打击,“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公司潜在风险,看你中招没?

1、合伙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组织形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一样。

如果你参与设立和经营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合伙人将需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而创业者误以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财产也就是自己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混为一体,则对外发生纠纷时也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个人财产。

而大部分创业者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认知都不清晰,风险也就显而易见了。

2、认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

但很多创业者甚至都没仔细看过自己公司的章程。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就往往会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大股东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而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可以“实际不出资”,因此,很多创业者为展示公司实力,会超出需要和能力提高“注册资本”。

但按照法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属公司财产,股东没有缴纳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必须将欠缴的出资缴纳到位以清偿公司的债务。

即便公司采取减资,也必须在减资前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充分清偿。

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法律风险就骤然而至。

3、人情担保的潜在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

但不同融资方式存在不同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也有不同的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

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法律风险。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还会遇到朋友或熟人贷款需要担保人,在“这只是规定要求,走一下程序”、“一定会按时还钱,肯定不会让朋友吃亏”等说辞下,出于友情、关系等在相关担保文件上签字盖章。

然而一旦逾期还款,根据法律和现实,担保人都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对外提供担保的事情,包括股东或老板对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本来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轻率地对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使股东或老板对公司压上全部身家,进而丧失“有限责任”这个对股东或老板的保护墙。

4、合同签署、履行及终止

很多时候,正因为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对外签署协议时能够保持冷静和法务审核,

但在内部签署协议的时候,因为互为朋友或熟人,碍于双方信任和情分,很多事情都没有讲清楚。

针对合同要点没有做好信息备份和双方书面确认;双方都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想象风险不一定会发生,放弃对可能造成麻烦情形的预防,我们会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

(1)、因为互为熟人或者朋友,出于情面或者信任,认为合同只是走形式,而不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推敲;

(2)、由于不好意思公开谈利弊,急于快速签下合同,套用合同模版,放弃对明显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条款谈判;

(3)、先签下合同,又期待危险的事情不一定会发生,等发生时再处理的侥幸心理,放弃对可能造成麻烦情形的预防;

所以在签署法律文件时,认为一纸协议只是走走形式,没有对内容进行仔细推敲;

后续一旦发生纷争而无法协调时,白纸黑字的协议就成为证据,情面、信任、侥幸等就变得无能为力。

5、股东纠纷及公章管理

很多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使用的是格式公司章程,格式章程又大多只是简单抄列了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基本规定;

而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股东自治原则,对股东关系协调规定的不是很多,且主要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与工作机制及诉讼权利方面,完全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一旦出现公司因为股东矛盾、股东拒不参加表决、股东失联等无法做出有效表决,从而让公司陷入困境而束手无策,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伤害。

而公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代表公司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认可,一旦盖章,就被视为是公司行为,公司要为此承担责任。

重要印章,一定要遵循保管人与使用人分离、盖章前要审核确认或批准、盖章登记留底等基本规定。

6、工商变更及清算、注销

很多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没有进行及时的变更登记,这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因为根据法律,只有进行工商登记了,这些变更才能对股东之外的人生效。

以实缴注册资本为例,一些股东实际、且本意是“出资”,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公司占有使用,但未进行实缴出资登记,

那么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或进行清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这部分“出资”在法律是不被承认的,股东还要再次出资以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

再如如股东因为股权转让而导致持有股份的减少,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形下,法律会要求该股东按照原来的股权比例而不是减少后的股权比例承担股东责任;

至于该股东多承担的责任,则由该股东向受让股东另行主张。

因此,当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尤其是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务必要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唯有如此,才能对第三人生效,保障公司和当事人的权利。

当出现公司需要停止经营、需要解散的情形时,股东应该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司的相关手续。

清算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亏损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是为了清偿公司债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再次是某些情形下,可以将剩余财产(即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以保护股东权益。

而注销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清除公司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如同一个人消亡后就不再从事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一样。

虽然这个过程会比较麻烦和漫长,且会花费一定费用(公司承担),但只有这样,股东才完全履行了其职责,彻底将公司的经营风险与自己隔离开,从而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否则,长期停止经营,不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因为放任公司损失的扩大或未经清偿公司债务、股东私分公司财产而承担责任。

控制风险,而不是被风险控制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否则合同约定就是法院判定输赢的主要依据。

签署一份含糊不清、漏洞百出、隐含风险的合作协议,对于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的创业者而言,无异于在地雷阵上起舞,迟早被炸。

因此,务必要对合同的这一法律属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所谓“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越是朋友或熟人越应该“亲兄弟明算账”。

只有将最差的结果考虑到位,对风险预判足够准确,而不是一味的自我打鸡血,

并针对“风险”的可能性做好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才能够在稳固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做事情!

文:藏丁格

参考资料:

1、《『复盘』创业八年,深刻反思,谈谈创业路上那些坑!》创业邦 2021年3月

2、《初创企业将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知乎 法律人lawyer 2019年10月

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知乎昆山律师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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